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
文:鼎捷ERP
作者:鼎捷数智 | 发布时间:2012-11-30 14:50:34
第一节三个人的团队,
《汉书》中说“言人三为众”,是指三个人就算得上是“众’’了。这里的“众”应该理解成一个群体,亦或者说是一个团队。
团队至少是以三个人为规模的。这有其合理性。为什么呢?首先一个人算不得团队,那是个体。两个人则互相支撑,古文中“从”字是二人互立,就是这个意思。然而二人互立并不算团队,因为没有监督。三个人便可以构成团队,这样便有了团队的一些基本特性:主从、监督和责任。
一个人的开发行为可以成功,这取决于个人努力。大家熟知的KVl00、KV200系列反病毒软件,较早就是王江民先生一个人做出来的。二人小组如果能相互支撑,那也是可以获得成功的,同样作为反病毒软件的AV95在95到97年成功占据反病毒软件市场之一隅,就是周辉和刘杰先生两个人的作品。
然而到了三个人的时候呢,就得选个领导了。颜师古为《汉书.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》作注时,引用了孟康的话,说“取其功尤高者一人继之,於名为众”,简意就是功高者代替群体受功。古人的受功当然包括封侯晋爵,因此这便仿然成了惯例而推广开来,功劳大的、能力强的便成了团队中的领导角色。
殊不知彼时彼事,目的并非要选领导,而是要表彰功绩。项目结束会议上,总经理说: “M项目完成得很好,小S的进步尤其之大,他独立完成了全部核心代码的编写,因此月奖加三倍”。奖不可谓不丰,然而这并不代表下一个项目该让小S来做项目经理。
同样,三板斧定了瓦岗寨的程咬金,功不可谓不高,技不可谓不强。但程咬金不是将帅之才。
做管理起码要能承担责任,这是较基本的素质。
《史记·循吏列传》记载了李离伏剑的故事。春秋时晋国较高司法长官李离,因为“过听杀人”,断狱失误,把一个不该处死的人错判了死刑。随后“自拘于廷,请死于君”。晋文公欲以其下属有过错为由免他的罪,而李离说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·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随后拔剑自杀了。
同样的道理,你的项目经理职位又没有让给别人做,你拿的经理级工资又没有分给别人,那项目失败了,你为什么要把责任推到别人头上呢?三人团队中的那个领导,不是要程咬金一样的牛人,而是要李离一样的死士,项目完成不了,切脑袋的事倒不必做,递交辞呈的那点勇气总是要有的。
第二节做项目=死亡游戏
如果电子商务项目做不成就要掉脑袋,那就好比是在枕着铡刀做程序;如果项目失败就要交辞呈,那可能就从来不会有项目经理。
为什么这么说呢?
从管理的角度来看,项目失败与否与项目经理的经验直接相关。我曾经听过一个来自澳大利亚的讲师说协同软件工程。她说到项目的成功是由两个方面来评估的:
》 项目完成质量;
》 项目完成时间。
由于项目的完成时间是在项目前期对项目工期的设定,因此我问这个讲师:什么方法能保证预期的工期是正确的,或者说是可以完成的。
讲师的回答很有意思:经验丰富的工程师能尽可能接近地预估工期,但没有办法保障(预估的)工期是绝对合理的。
那么进一步的推论是,由于没有绝对合理的工期,所以项目的完成时间可能总是被进度变更所修正,所以项目也就总是不能“成功”。
看来外来的和尚(包括尼姑)也未必能比本地的更会念经。在这一点上,来自澳大利亚的讲师,与来自北极的爱斯基摩人(如果他们也念经的话)如出 一辙。
项目工期的问题不能解决,就不能保证项目成功。只有经验更加丰富,才能更加尽可能地逼近“合理的工期”。因此在这之前,项目经理面临的就是失败。这个失败可能不是由项目经理本身的能力所决定,或者也不是由团队成员 的工作所决定,而是在一开始,那份给客户的项目协议就签错了。
项目经理是需要时间来成熟的。他需要机会来承受错误,而不是一开始就享受成功。
第三节做ISO质量体系的教训
Y公司终于在2001年发现管理跟不上了,于是开始引进ISO质量认证体系,希望通过这个体系来规范管理行为,提高产品质量和对外的竞争力。
他们做得非常认真,把全公司的人员都调动起来了。他们将质量手册的论证做到了每一个员工;按照标准的工作流软件工程模型进行了开发流程的重组;每一份流程相关的材料都约定了格式,并进行了归档说明;每一个环节都设定了质量监督员来考核和回顾……
接下来,他们开始实施。
三个月后,他们发现了一个问题:所有环节的质量监督员是同一个人。这个人没有工程经验,于是他提出来的问题总是得不到工程负责人的确认—很显然,没有工程负责人愿意说自己这里存在问题:有问题就要改,就有可能中断或者重新来过。再则这质量监督员也没有管理权限,于是他即使确认了问题,也没有权利要求立即整改,工程负责人随时可以以进度为由搁置这份监督报告。
再两三个月后,他们发现一切如旧,好像工作并没有因为《质量手册》的存在而发生什么变化,在手册上被改造的流程因为人力资源不充分而没有办法;运作起来;绝大多数应该书写的材料因为时间不够而被“候补”。
改变较大的是综合部,这里多了一个虚设的机构用于分管ISO质量,综合部的经理也变成了分管质量的副总,但又没有因此而多拿一分钱。改变较少的;是开发部,其表现为每个人的显示器顶上放了一本质量手册,用来挡住窗口射进来的阳光,以及落向显示器的灰尘。两年之后,我们一群人来回顾这一次失败时,很多人都说是“体制的问题”,说是原有的公司转型到新的公司,不适合新的公司的管理体制及对管理的要求。
其实这并不十分正确。体制的内涵是分两个方面的,其一是“体”,即“体系”;其二是“制”,即“制度”。 “ISO质量体系”所产生的那份手册只是“制度”。在这份制度的背后,所要求的是对旧有“体系”的改变——IH的公司转型到新的公司,不是搬来一本“管理制度”给每个员工读一遍就可以了的。
在这一转型期,第一要务是解决“体”的问题,也就是“组织机构建设”的问题。如果把这个问题缩小到开发部门的工程环节,那就是“如何组织开发团队”的问题。只有有了确定的团队模式,才能寻求相应的管理制度,并且才能把这样的制度实施在团队之上。
汉朝的刘向在《新序·杂事二》中记录了一个故事,说是魏文侯出游,见路人把羊皮统子毛向内皮朝外地反穿着,还背着一篓喂牲口的草。文侯奇怪地问他为什么。这个人答道:我爱惜这件皮衣,怕毛被磨掉了。文侯叹道:你难道不知道,如果皮被磨尽了,毛不也就掉光了吗?
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。没有确定的组织机构,又如何能指望做出来的管理制度“合用”呢?
Y公司在1999年至2001年一直保持着从K公司移植过来的组织机构模式和管理模式,两年的组织机构建设的时间被白白浪费了。本来,做ISO体系是较后一次弥补组织机构建设的机会,然而在管理者还没有意识到“皮之不存”的时候,Y公司就连“毛”也都掉光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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